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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郑某胜在辽宁省全省禁猎期间,于年8月10日至13日,在海城市某镇某村某院内,私自架设两个粘网捕捉麻雀,其间共捕捉麻雀3只,致3只麻雀挂网死亡。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委托方提供的动物尸体为鸟纲雀形目雀科麻雀属树麻雀,数量为3只。
被告人郑某胜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胜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
一、被告人郑某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二、扣押的捕鸟粘网二张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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