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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上方蓝字"含山社区" 1、司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因受当地风气影响,其对捕猎麻雀行为的危害性认识极其有限;
2、司某某捕猎麻雀26只,数量较少,方式、手段比较原始,危险性较小,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和影响极其有限;
3、司某某系初犯、偶犯;
4、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另外,在庭前司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部分损害已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在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源自雨山区法院判决书,配图来自网络)
拓展阅读48岁的陈某是淳安县安阳乡人。2月18日上午,群众举报有人正在小溪边宰杀癞蛤蟆,随后陈某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还有5只活体被当即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疑惑。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
“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警察告知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陈某后悔不迭。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警察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多种。警察表示,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记者查阅得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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