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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龙岩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非法猎捕麻雀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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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去年11月间,林某生在上杭县临城镇西南村使用禁猎工具,捕获麻雀只,白鹡鸰1只。何某星在上杭县茶地镇大燮村使用禁猎工具捕获麻雀11只,黄腹树莺1只。两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只鸟全部放生。
(图片来源于上杭县公安局)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林某生、何某星违反鸟类禁猎期规定,使用诱鸟器、粘杆、越南胶等禁猎工具猎捕麻雀等飞禽,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不少人认为,麻雀在农村是极其常见的一种鸟,主要以谷物为食,也是被经常捕杀的对象。上世纪50年代,还因祸害庄稼被列为“四害”,为什么现在猎捕却构成了犯罪?
相关链接:麻雀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早在年8月1日,麻雀便入选了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成为国家一般保护动物。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1
检察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当地通告《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杭政[]94号)明确规定上杭县行政区域内上杭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旅游风景区、城镇周边一重山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其他区域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其中蛇类,鸟类实行全年禁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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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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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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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科学家早已证实,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的动物在营养价值上没有明显区别。相反,一些野生动物宿主含有各种病毒,而且几乎都没经过检验检疫,一旦食用不仅会对健康带来极大风险,还可能引发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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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
“远远地看一眼”,
这就是我们与
野生动物之间应有的距离。
转自上杭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