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也犯法猎捕麻雀或获刑那些吃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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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陈彦

捉上几只麻雀、逮上几只癞蛤蟆,相信是每位农民朋友小时候都做过的事情。但是,你知道吗?由于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功能,而成为国家“三有”动物大名单上的它们,已经不能随便成为人们的网中囚、囊中物了。按照《野生动物法》和《刑法》等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戕害、食用野生动物可能构成违法,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版今天介绍那些吃不得、碰不得的野生动物——

逮癞蛤蟆也犯法

“逮癞蛤蟆也犯法?”近日,浙江农民陈某因抓捕癞蛤蟆被警方抓获。森林警察前去找他时,陈某一脸迷茫,大惑不解。“难道抓癞蛤蟆还犯法?”在他看来,逮几只遍地都是的癞蛤蟆是“小事一桩”,更无意去触犯法律。那么为什么逮癞蛤蟆会被惩处呢?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多种。

《刑法》第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用以制裁戕害癞蛤蟆等一般“三有”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行为。具体条文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通俗的讲,逮10只癞蛤蟆,是一般违法行为;逮20只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据了解,陈某所在的地方本地人有喜好吃“黄蛤”的风俗,由于烹饪后只吃腿,亲朋好友人一多,吃上百来只蛤蟆也并不算多。因此,大量捕捉癞蛤蟆的行为并非个例。既然当地有这个“习俗”,公安部门就应当有针对性地普法宣传以纠正这个不良风气。一方面癞蛤蟆因携带寄生虫食用起来存在风险,另一方面大量捕捉会触犯刑律。用主动执法代替个案威慑,这样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在知法懂法中守法护法,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系统平衡。郭文斌

猎捕麻雀或获刑

以投毒的方式,捕捉野生鸟类,然后如同捡拾果子一样,把被毒死的鸟捡起放进箱子……日前,江苏沭阳一男子葛某因非法捕捉只树麻雀,1只池鹭,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了解,去年9月11日,葛某在沭阳县周集乡太合园林北侧树林内,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捕获野生鸟计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捕获的野生鸟中只为树麻雀,1只为池鹭,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已死亡的野生鸟食囊中检出呋喃丹。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野生动物主管单位交纳野生动物救助资金,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案情,对葛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责令葛某向沭阳县林业局交纳野生动物救助基金元。

在我国,麻雀通常指树麻雀这一鸟种,属于常见的鸟类,分布广,繁殖能力强,种群数量巨大,因此未被列入濒危名单。但近年来本物种的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已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鸟类。任何捕杀、出售、食用麻雀的行为,均属违法。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经常遇到一些非法捕捉“三有”动物案例,被告人大多数辩称不懂法,认为所捕的动物很常见,捕捉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官提醒读者,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动物包括:麻雀、壁虎、喜鹊、斑鸠、黑斑蛙、黑水鸡、刺猬等,这些动物其实都被国家列入“三有”动物。“春天来了,候鸟开始进行迁徙繁殖活动,这些动物对生态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市民不要因追求经济效益捕杀这类动物,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许哲刘畅

放过穿山甲莫当公子哥

“穿山甲公子”的风波虽已逝去,让我们警醒的是,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不断加大对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非法猎捕贩卖和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各种野生动物的行为仍大量存在,保护野生动物形势严峻。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有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穿山甲是现存的唯一一种鳞甲目哺乳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在我国的活体数量不断减少,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迫在眉睫。

依法管住“爱吃野生动物”的食客。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人们常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作为杀戮、买卖野生动物链条上的重要参与者,包括猎杀者、食客,不能让其逍遥法外。《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针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作出了规定,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就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因此,应依法对那些爱吃“野生动物”的食客予以法律追究,严惩“吃野味”者,以儆效尤,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撑起“保护伞”。

保护动物,保护生态平衡。各地政府部门应加强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开展全区域多部门专项执法行动,覆盖包括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区、非法加工利用生产厂家、重点运输通道和重点交易场所、网站网店的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全链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遏制滥捕滥猎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高发势态,确保新法落地见效。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公众要自觉抵制吃食野生动物的不良饮食习惯,从而让更多的野生动物能与人类和谐相处。潘铎印

(封面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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