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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被告人徐某以销售为目的,在汕头市禁猎期、禁猎区内,到汕头市濠江区葛洲田间用自制捕鸟网和诱鸟器进行拉网捕鸟,共捕获81只野生鸟,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
争议焦点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为销售牟利,在汕头市禁猎期、禁猎区内,用自行购买的渔网、水管等材料自制捕鸟网,到汕头市濠江区葛洲田间利用捕鸟网和诱鸟器进行拉网捕鸟,后将捕获的81只野生鸟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笼子里用摩托车载走,途经汕头市金平区月眉路中山公园月眉门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野生鸟81只,其中39只为鸟纲雀形目雀科麻雀,其余42只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作案工具捕鸟网5张、扩音器(诱鸟器)2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已经进行了重点保护,制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系列罪名制裁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据此,作为非法狩猎罪犯罪对象的野生动物就是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还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之际,用最严格制度及最严密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是把保护野生动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话法官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禁猎期”、“禁猎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禁猎期”、“禁猎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猎期主要有两种划定方式:一种是每年划定几个月禁猎期;另一种是一次划定几年禁猎期。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禁猎区的划定通常采取划定一块区域如自然保护区、划定一个县几个县乃至划定一个省为禁猎区等方式。汕头市人民政府划定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自年4月1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对非法狩猎罪适用中的定罪标准“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具体表现为:(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被告人徐二陆以销售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肖少光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法律信条: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来源:濠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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