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获出售ldquo三有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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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

劝君莫食三月鲫,

万千鱼仔在腹中。

劝君莫打三春鸟,

子在巢中待母归。

这句古话教育后人要懂得爱护大自然的动物,但就是有人受利益驱使,无视有关规定,将罪恶之手伸向了野生动物。

捕获、出售“三有”动物,这两人栽了!

4月17日上午,由连南检察院支持连南自然资源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这也是连南检察院首次以《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形式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连南检察院指控,年6月至9月期间,房某、谢某无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关规定,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连南县多地采用架设捕鸟网、放置诱鸟器的方法,非法捕获并出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75只(“三有”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连南检察院认为,房某、谢某非法狩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应当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房某、谢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国家损失。经连南自然资源局申请,连南检察院支持其对两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房某、谢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对捕鸟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行赔偿。该案将择期宣判。

捕猎野生鸟类,或面临刑事追责!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和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以来,连南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认真落实《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布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夯实工作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好连南的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绿色连南、美丽连南贡献检察力量。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猎捕大熊猫、丹顶鹤等珍贵野生动物要坐牢,但逮几只常见的鸟类没多大的事,这种观念亟需转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抓捕鸟类20只以上,即可刑事立案。也就是说,除了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要判刑外,捕猎斑鸠、麻雀、画眉等野生鸟类20只以上,也要面临刑事追责!

图文:连南县人民检察院葛炼、冯苑婷

编辑:丘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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