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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叫不出名的鸟
4月25日下午,海宁市公安局盐官派出所协警小邓一如往常去自已辖区抽查流动人口。当他来到联群村卜家场11号时,无意间看到房东的一间租房外面的狗笼里关着一只类似猫头鹰的大鸟。
凭着职业敏感性,细心的小邓问起了房东这只鸟的来历。房东说这是他的租客安徽人于某带回来的。
正巧,于某在家休息。小邓询问后得知,这只鸟是他前几天从河边捡回来的,当时鸟的脚部稍有轻伤,无法飞翔,他就捡回来养在了狗笼子里面。该鸟体型较大,嘴巴与鹰类有些相似,样子长的有些凶。
小邓现场拍照取证后,将照片传回所里,电话向所领导汇报了情况。
隼
所领导又迅速联系海宁森林公安,告知了情况。后经森林公安民警现场确认,这只长相似猫头鹰的鸟学名叫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查看,隼的脚伤还未痊愈,森林民警随后将隼送往海宁美林湾野生动物基地养伤,伤愈后将放归大自然。
捕杀野生动物最高可判10年以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些虽然不是珍贵保护动物,但也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民警指出,即使一些常见的麻雀、青蛙等,只要猎捕达到一定数量,也会追究相应的刑责。
随意捕捉“三有动物”也属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捕捉鸟类的数目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目,所以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依法逮捕;案件中的当事人由于捕捉数目巨大,并且采用禁猎工具,所以属“情节严重”,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加大处罚。
警方介绍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多种。
警方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要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发现有人捕杀、售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要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农经部门举报。另外,食用麻雀、蟾蜍等野生动物,对我们的健康也有可能带来危害,野生动物身上携带的细菌、病毒比较复杂,若食用时不注意,很有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人类。
◆支付宝转错钱,情急之下他找到了派出所
◆为民警点赞16.8万薪水终于拿回来了
◆以人民的责任
56岁的民警老李为一张身份证费经周折,原因是……
◆为卖房中介牛皮吹上天造谣者被海宁警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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